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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通风方式的设置要求有哪些?
来源:www.ntbltf.com 发表时间:2022-04-26
1. 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机算参数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3. 要求空气洁净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新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允许浓度的30%时;
7.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采用上部或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
(2)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工业建筑,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区域;
(3)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8. 符合下列条件可设置置换通风:
(1)有热源或热源与污染源伴生;
(2)人员活动区空气质量要求严格;
(3)房间高度不小于2.4m;
(4)建筑、工艺及装修条件许可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
9. 置换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人员头、脚处空气温差不应大于3度;
(2)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均匀;
(3)工业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5m/s;
(4)民用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2m/s;
10.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除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m3/(h·m2)计算;
11.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更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更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轻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上升气流时,宜从房建上部排除;
(2)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重,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人与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相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注:
1.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气体视为比空气轻,反之视为比空气重;
2.上、下部区域的排风量中,包括该区域的局部排风量;
3.地面以上2m以下规定为下部区域;
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13. 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
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氮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氮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15.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注:当排出的气体符合国家的现行大气环境质量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16.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通风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17. 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及均匀排气的功能。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排入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机算参数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3. 要求空气洁净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新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允许浓度的30%时;
7.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采用上部或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
(2)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工业建筑,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区域;
(3)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8. 符合下列条件可设置置换通风:
(1)有热源或热源与污染源伴生;
(2)人员活动区空气质量要求严格;
(3)房间高度不小于2.4m;
(4)建筑、工艺及装修条件许可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
9. 置换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人员头、脚处空气温差不应大于3度;
(2)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均匀;
(3)工业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5m/s;
(4)民用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2m/s;
10.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除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m3/(h·m2)计算;
11.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更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更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轻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上升气流时,宜从房建上部排除;
(2)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重,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人与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相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注:
1.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气体视为比空气轻,反之视为比空气重;
2.上、下部区域的排风量中,包括该区域的局部排风量;
3.地面以上2m以下规定为下部区域;
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13. 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
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氮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氮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15.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注:当排出的气体符合国家的现行大气环境质量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16.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通风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17. 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及均匀排气的功能。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排入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